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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8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6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 年訴字第507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0 年9 月7 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5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前即100 年6 月25或26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0 年9 月6 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10月24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前揭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陳玉珍之住所係在基隆市境內,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為:「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增訂之。」亦即本條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法院審認之標準。而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二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玉珍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經本院於100 年9 月7 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507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於100 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其所受緩刑之宣告,係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00 年10月11日起算,至105 年10月10日期滿;又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0 年6 月25日或26日,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 年9 月6 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34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0 年10月24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2 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然受刑人陳玉珍所犯前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其在偵審中均自白,經本院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方獲得本院緩刑之寬典。雖其在緩刑前更犯後案,而遭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但其所犯後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衡以販賣毒品之行為人多半同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此為實務上之常態,故被告在緩刑前所犯後案,雖於其緩刑期間內判決確定,實難逕認被告無改過自新之行為,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且本院若據以撤銷緩刑,以前後案之法定刑度、宣告刑之內容及犯罪情節相較,未免過於嚴苛。故本院審酌前開各情,認受刑人陳玉珍前案緩刑之宣告尚無因此撤銷之必要。又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丁妍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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