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1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1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裕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龔裕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態度並成立累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
被 告 龔裕勝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里區○○街2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裕勝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8
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4日縮短刑期
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月9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同
年月1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000號、第257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0年6月8日或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里區○○
街22號住所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年月12日凌晨3時15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路
口,因駕駛車牌號碼Z5-1323號自小客車遭警攔查,並於其
同行友人李鎮䜢(另案偵辦)所穿短褲內查獲安非他命1包
、玻璃球吸食器1組。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被告龔裕勝於警詢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為
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
有上開公司於100年6月20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
體編號:164)、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確曾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此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和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考,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兩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琦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