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98 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宏諭因附表所列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因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而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75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等情,有判決書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參。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07.09晚間9時 │99.07.03 │99.08.30 │ │ │15分採尿回溯4日 │ │ │ │ │內之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28號、99│偵字第1583、1697│偵字第1583、1697│ │ │年度偵字第3329號│號 │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472 │99年度易字第472 │ │事實審│ │1252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08.26 │100.01.21 │100.01.21 │ │ │ │ │(聲請書附表誤為│(聲請書附表誤為│ │ │ │ │100.04.13) │100.04.13) │ ├───┼────┼────────┼────────┼────────┤ │ │法 院│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1252號 │753號 │753號 │ │ │ │ │(不合法律上之程│(不合法律上之程│ │判 決│ │ │式,上訴駁回) │式,上訴駁回) │ │ ├────┼────────┼────────┼────────┤ │ │判 決│99.10.01 │100.05.02 │100.05.0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31號 │ │ │字第2826號 │(二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