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永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安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六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六○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一之宣告刑尚有併科罰金之諭知,然不在本件定執行刑範圍,併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裁定可資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賢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搶奪 │轉讓第一級毒品 │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 │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 │ │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 │ │氣手槍 │ │ │憑證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九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減為│ │ │ │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減為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三月。 │ │ │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間起至95年8│95年8月25日 │95年8月20日 │95年12月13日起至96│ │ │月20日止 │ │ │年4月間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 │ │831號 │832號 │946號 │44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511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82│97年度上訴字第4470│99年度訴字第736號 │ │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97年3月18日 │97年8月29日 │97年12月31日 │99年12月14日 │ ├───┼────┼─────────┼─────────┼─────────┼─────────┤ │確 定│法 院│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同上 │同上 │98年度台上字第2121│同上 │ │ │ │ │ │號 │ │ │ ├────┼─────────┼─────────┼─────────┼─────────┤ │ │確定日期│97年5月29日 │97年10月6日 │98年4月16日 │100年1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