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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紹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紹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紹聆因犯竊盜等案件(共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葉紹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基簡字第370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5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紹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3日 │100年5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111號 │偵字第2427號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事實審│ │370號 │959號 │ ││ ├────┼────────┼────────┼────────┤│ │判決日期│100年3月18日 │100年6月30日 │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370號 │959號 │ ││ ├────┼────────┼────────┼────────┤│ │判 決│100年5月25日 │100年8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1570號 │執字第235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 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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