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興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興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興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興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 101.05.28 │ 101.04.27 │ 101.03.19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80號 │毒偵字第1152號 │毒偵字第472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最 後├────┼────────┼────────┼────────┤│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簡上字第│101 年度簡上字第││ │ │883 號 │103 號 │9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年07月30日 │ 101年08月30日 │ 101年10月11日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簡上字第│101 年度簡上字第││ │ │883 號 │103 號 │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09月19日 │ 101年08月30日 │ 101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執字第2561號 │執字第2631號 │執字第31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