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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叶榮駿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叶榮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叶榮駿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70號、97年度基簡字第101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3月確定,嗣經該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及其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529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該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確定,且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61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叶榮駿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70號、97年度基簡字第101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及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該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且上開罪刑接續執行,而受刑人自97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 1年6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1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11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61、10101112862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卷第1至4頁、第5至9頁),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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