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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7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志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志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志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而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且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即所謂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自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4 、5 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以上均分別確定且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又編號4 、5 部分既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則依前揭判例要旨,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該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如附表編號5 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反面解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袁志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3 月1 日 │ 101 年4 月1 日 │ 101 年4 月4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毒││ │偵字第810 號 │字第1377、1474、│偵字第1340號 ││ │ │1690號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23│101 年度基簡字第││ │ │683 號 │2 號 │105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 年6 月15 日│ 101 年6 月20日 │ 101年8 月31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23│101 年度基簡字第││ │ │683 號 │2 號 │10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 年7 月16 日│ 101 年7 月23 日│ 101 年10月1 日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字第2008號 │字第2041號 │字第2663號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3 月30日 │ 101 年3 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1232 號 │偵字第1232 號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101 年度訴字第51│ ││ │ │0 號 │0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 年9 月4 日 │ 101 年9 月4 日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101 年度訴字第51│ ││ │ │0 號 │0 號 │ ││判 決├────┼────────┼────────┼────────┤│ │判 決│ 101 年10月8 日 │ 101 年10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 ││ │第2998號(編號4 、5 業經臺灣基隆地│ ││ │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10 號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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