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凱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凱如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凱如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顏凱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0年度訴字第92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受刑人顏凱如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6月9日 │ 99年6月9日 │├───────┼──────────────┼──────────────┤│ 偵 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36號 │ 100年度訴緝字第36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100年12月1日 │ 100年12月1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36號 │ 100年度訴緝字第36號 ││決├─────┼──────────────┼──────────────┤│ │確 定日 期│ 101年1月2日 │ 101年1月2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1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1號 ││ │(編號1至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 │(編號1至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 ││ │月) │月) │└───────┴──────────────┴──────────────┘┌───────┬──────────────┬──────────────┐│編 號│ 3 │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30日 │ 100年10月26日 │├───────┼──────────────┼──────────────┤│ 偵 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274 │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274 ││ 機關年度案號 │號 │號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 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100年12月30日 │ 100年12月30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 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決├─────┼──────────────┼──────────────┤│ │確 定日 期│ 101年2月13日 │ 101年2月13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3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3號 ││ │(編號3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 │(編號3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 ││ │月)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