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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明德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以99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19日,以99年度基簡字14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19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月27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72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於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月25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1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前開100 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 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375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8 月3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7 月20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 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3751 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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