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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彬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21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⑵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7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56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⑷因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16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⑸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97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述⑴⑵⑶⑷案經本院另以101 年度聲字第33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與上述⑸案之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5 月7 日入監接受執行,且經法務部於101 年7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455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 月6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2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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