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 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1號等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99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案件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於99年12月1日確定,且受刑人自99年3 月26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上開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1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13日等情,亦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71號及第0000000000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各1件在卷可稽。綜上,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屬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