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源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源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源泉前因附表所示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徒刑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4 月9 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 年8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10 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 年8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11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3 月4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犯罪紀錄)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
第3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
第4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三、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3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694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五、受刑人因上開編號一、二案件所處之刑,嗣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99年度聲字第924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因上開編號三、四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
聲字第811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