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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豪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毀棄損壞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    │100年5月17日中午12時33│100年5月17日          │
│日期    │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 │                      │
│        │之某時                │                      │
├────┼───────────┼───────────┤
│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86號  │
├─┬──┼───────────┼───────────┤
│  │法院│本院                  │本院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251號 │101年度易字第309號    │
│事│    │                      │                      │
│實├──┼───────────┼───────────┤
│審│判決│100年8月31日          │101年8月6日           │
│  │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確定│100年10月3日          │101年9月10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