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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4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志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志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袁志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有期徒刑4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2 月2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3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㈡101 年度基簡字第6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101 年度訴字第51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101 年度基簡字第10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再因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上開㈠至㈣案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 年8 月24日入監,且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7 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3 年6 月29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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