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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8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藍佳鈞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佳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藍佳鈞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0日,以100年度基簡字第776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6 月23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292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16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417 號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29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240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所犯四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061號),再與所犯案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2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0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9 月14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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