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吉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吉松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2年5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2月22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1年3年12月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1年1月19日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4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1 年2月21日確定;(4)、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1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1 年5月21日確定;前開(1)、(2)、(3)、(4)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4)判決係101 年4月12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1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1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1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