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101年度執更字第338號、101年度執字第862號、101年度執更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智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1年4月5日確定(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6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度毒偵字第32號),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1年2月20日確定(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11月19日確定(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14號、101年度毒偵第1104號),上開各罪接續執行,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怡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