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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張智凱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張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定本刑,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雖定執行刑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1.15    │   100.02.11    │   100.03.05    │   100.02.19    │
 ├───────┼────────┼────────┼────────┼────────┤
 │ 偵察機關案號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
 │              │ 毒偵字第668號  │毒偵字第1404號  │事法院檢察署100 │事法院檢察署100 │
 │              │                │                │年度毒偵字第36號│年度毒偵字第32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高等軍事法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實  審│      │      658號     │     1514號     │      49號      │     2701號     │
 │      ├───┼────────┼────────┼────────┼────────┤
 │      │判  決│   100.06.13    │   100.09.30    │   100.10.31    │   100.12.22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高等軍事法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658號     │     1514號     │      49號      │     2701號     │
 │      ├───┼────────┼────────┼────────┼────────┤
 │      │判決確│   100.08.09    │   100.11.07    │   100.11.21    │   101.12.22    │
 │      │定日期│                │                │                │                │
 ├───┴───┼────────┼────────┼────────┼────────┤
 │ 易科罰金標準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日              │日              │日              │
 ├───────┼────────┼────────┼────────┼────────┤
 │ 附         註│已執畢。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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