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方式令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式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方式令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於100 年4 月29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3224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6 月27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829 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 年8 月4 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5025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1日,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196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 月30日,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324 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8 月14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328 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所犯四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53 號裁定),所犯二案,亦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月(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077號裁定),嗣復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2 年5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2月5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1月19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