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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熊達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達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熊達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熊達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0月27日 │ 101年11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23號 │毒偵字第242號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238│ ││ │ │378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2年4月26日 │ 102年4月30日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238│ ││判 決│ │378號 │號 │ ││ ├────┼────────┼────────┼────────┤│ │判 決│ 102年5月20日 │ 102年6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5915號(基│執字第1907號 │ ││ │隆地檢102年度執 │ │ ││ │助字第251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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