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6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160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1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最後1 行補充更正「並循線通知陳志維於103 年8 月26日14時許到案說明,陳志維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證據並所犯法條第3 、4行「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更正為「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公訴意旨雖指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法加重其刑一節。惟查:

⒈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及101 年度基簡字第1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兩罪雖經以101 年度聲字第41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惟其後並無上開案件之入監或易科罰金等相關執行記錄。

⒉又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3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4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復以102 年度聲字第71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部分,被告雖於102 年8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查被告復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是以上開二案與前開販賣毒品等案,業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2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現在入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亦即被告所犯上開二案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從而被告本案所為尚不構成累犯,不得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應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1709號
    被      告  陳志維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志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5
    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71號、100年度偵字第281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0年12月2日,因另犯他案而該緩起訴
    處分被撤銷,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1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與上開施用毒品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2年
    度基簡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以102年度
    基簡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於102年8月1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
二、詎其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3年8月26日上午6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
    0號2樓住處附近籃球場內,以玻璃球燒烤加熱之方式,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8月19日凌晨4時許,在基隆市
    暖暖區八堵路隧道內,因車禍事故在場遺留背包,為他人見
    狀拾獲並持之向警報案,經警發現上開背包內藏放4包白色
    粉末(經化驗成分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亞甲基雙
    氧甲基卡西酮,另依法處理),並循線通知到案說明而查獲
    。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志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遭查獲
    後,經採集尿液檢體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3年9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對照表附卷可稽,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71號、100年度偵字第2813號為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已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因另犯他
    案該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5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犯行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翁春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蕭叡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60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