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政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零三年度執聲字第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政勇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五十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受刑人周政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3.14 │102.03.14 │102.02.20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851號 │毒偵字第851號 │毒偵字第1277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最 後├────┼────────┼────────┼────────┤│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470│102年度訴字第470│102年度訴字第587││ │ │ 號 │ 號 │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2.07.09 │ 102.07.09 │ 102.10.22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470│102年度訴字第470│102年度訴字第587││ │ │ 號 │ 號 │ 號 ││ ├────┼────────┼────────┼────────┤│判 決│確定日期│ 102.08.12 │ 102.08.12 │ 102.11.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 │ ││ │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2231號 │執字第2232號 │執字第3338號 ││ │ │ │ │└────────┴────────┴────────┴────────┘┌────────┬────────┬────────┬────────┐│ 編 號 │ 4 │ 5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06.22 │101.10.20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06號 │撤緩毒偵字第183 │ ││ │ │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14│102年度訴字第681│ ││ │ │ 號 │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2.10.31 │ 102.10.31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14│102年度訴字第681│ ││ │ │ 號 │ 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12.02 │ 102.12.02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3409號 │執字第354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