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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7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 年2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51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駁回上訴確定;②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74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54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④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955 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7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1 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7 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3 年8 月3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7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