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7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 年2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51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駁回上訴確定;②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74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54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④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955 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7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1 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3 年2 月7 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3 年8 月3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7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