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凱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凱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顏凱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簡上字第1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8年度簡上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99年度基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8年度訴字第1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55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其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後因係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99年度聲字第455號、102年度聲字第1308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3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4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28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 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