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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交簡字第18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基交簡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566號),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所為之104年度基交簡字第186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正本之第2頁最末行倒數第2行「騎車行為並未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應更正為「騎車行為並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書正本之第2頁最末行倒數第2行「騎車行為並未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之「未」字,顯係誤寫、誤繕,並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騎車行為並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其餘詳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交簡字第18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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