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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正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狀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468號卷第2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雖曾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應以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確係於其中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文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3日 │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01號、第│偵字第3001號、第│偵字第3001號、第││ │3545號 │3545號 │3545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2年11月29日 │102年11月29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 │ │號 │號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240號 │執字第240號 │執字第240號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5日 │102年7月14日 │102年7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01號、第│偵字第3001號、第│偵字第3001號、第││ │3545號 │3545號 │3545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2年11月29日 │102年11月29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93││ │ │號 │號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240號 │執字第240號 │執字第240號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1日 │102年8月2日 │102年8月2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01號、第│毒偵字第1378號 │毒偵字第1378號 ││ │3545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最 後├────┼────────┼────────┼────────┤│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79│102年度訴字第679││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2年10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3│102年度訴字第679│102年度訴字第679││ │ │號 │號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240號 │執字第360號 │執字第361號 ││ ├────────┼────────┴────────┤│ │編號1至7,曾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編 號 │  │  │ (以下空白)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下旬 │102年7月31日(聲│ ││ │ │請書誤載為102年7│ ││ │ │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981號 │偵字第3981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最 後├────┼────────┼────────┼────────┤│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64│103年度訴字第464│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12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 │├───┼────┼────────┼────────┼────────┤│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64│103年度訴字第464│ ││ │ │號 │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104年1月22日 │104年1月22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534號 │執字第1534號 │ ││ ├────────┴────────┼────────┤│ │編號10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