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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邵麗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麗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麗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及同年12月28日,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2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65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6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5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6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0年5月15日入監執行,就上開應執行之刑為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30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月3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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