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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柏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柏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供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足,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其戒絕毒品之必要,惟衡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其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參以被告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自述從事打漁工作而經濟小康之家庭狀況(見毒偵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者存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非相同,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
    被      告  周柏宇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周柏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9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
    周柏宇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93號為撤銷前揭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其
    等同已接受觀察、勒戒之處遇,上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6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審理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14日下午
    5、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野柳風景區,於
    其所駕駛之車輛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玻璃
    球燒烤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
    年月15日上午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樓,為警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經其同意由警採其尿
    液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周柏宇於警詢時及偵│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
│    │訊中之自白            │事實,並坦承上揭施用甲│
│    │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二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於105年6月15日下午│
│    │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時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 │
│    │  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    │  1份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甲│
│    │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文山第一分局偵辦周柏│                      │
│    │  宇涉嫌毒品案尿液對照│                      │
│    │  表(尿檢編號:074575│                      │
│    │  )、105年6月15日勘察│                      │
│    │  採證同意書及搜索票各│                      │
│    │  1紙                 │                      │
├──┼───────────┼───────────┤
│ 三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    │  份                  │之施用毒品犯行。      │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
│    │  表1份               │                      │
│    │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                      │
│    │  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                      │
│    │  新資料報表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檢察官  劉  彥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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