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柏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柏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供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足,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其戒絕毒品之必要,惟衡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其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參以被告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自述從事打漁工作而經濟小康之家庭狀況(見毒偵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者存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非相同,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
被 告 周柏宇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周柏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9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
周柏宇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93號為撤銷前揭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其
等同已接受觀察、勒戒之處遇,上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6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審理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14日下午
5、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野柳風景區,於
其所駕駛之車輛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玻璃
球燒烤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
年月15日上午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樓,為警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經其同意由警採其尿
液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周柏宇於警詢時及偵│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
│ │訊中之自白 │事實,並坦承上揭施用甲│
│ │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二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於105年6月15日下午│
│ │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時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 │
│ │ 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 │ 1份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甲│
│ │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文山第一分局偵辦周柏│ │
│ │ 宇涉嫌毒品案尿液對照│ │
│ │ 表(尿檢編號:074575│ │
│ │ )、105年6月15日勘察│ │
│ │ 採證同意書及搜索票各│ │
│ │ 1紙 │ │
├──┼───────────┼───────────┤
│ 三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 │ 份 │之施用毒品犯行。 │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
│ │ 表1份 │ │
│ │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 │
│ │ 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 │
│ │ 新資料報表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檢察官 劉 彥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