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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29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2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蒼鍵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蒼鍵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處拘役50日,緩刑 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經傳喚未到,並經警查訪稱:依址未遇,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固有明文。惟所稱違反命令,應指該命令已合法送達受保護管束人而故意或因過失而不予遵守,倘未合法送達,難謂受保護管束人已知悉該命令之存在,自無違反與否之可言。另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於上揭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不能依上揭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36 至138 條所明定,而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送達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5 年5 月24日確定,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通知受刑人應於105 年8 月4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保護管束,並將保護管束命令送達受刑人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4 樓」,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代為收受,乃於105 年7 月28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又因屆期受刑人未遵期報到,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警至上址查訪並再次向受刑人受達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命其應於105 年9 月6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保護管束,然同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代為收受,而於105 年9 月5 日寄存於海山分局偵查隊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證書各2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5 年9 月8 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053318070號函1 份附卷為憑。惟上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係分別於「105 年7 月28日」、「105 年9 月5 日」寄存於警察機關,揆諸前揭規定,上開寄存送達依法應各至「105年8 月7 日」、「105 年9 月15日」始生送達效力,顯已逾聲請人指定受刑人應於「105 年8 月4 日上午10時」、「105 年9 月6 日上午10時」到署報到之期限,使受刑人無從遵期報到,自不能認此係合法之送達。此外,依本案所存之卷證資料,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受刑人已知悉執行保護管束報到命令內容而故意予以違反,從而,聲請人前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29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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