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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杰鑫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杰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杰鑫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5年7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3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4年9月8 日入監,經累進處遇縮刑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20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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