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4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14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杰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杰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9 行緝獲時間「2 時20分許」應更正為「2 時40分許」外,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
被 告 劉杰鑫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瑞芳區戶政事務所
現住基隆市○○街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劉杰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釋放,經國防部北部軍
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3年6月20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友人住所內,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使成煙霧再用鼻吸用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同年月20日下
午2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亞太電信門市內
為警緝獲,經警方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㈠ │被告劉杰鑫於本署偵查│被告坦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
│ │中之自白 │他命之事實 │
├──┼──────────┼────────────┤
│㈡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被告劉杰鑫於103年6月20日│
│ │ 藥股份有限公司103 │下午4時20分許為警採集尿 │
│ │ 年7月10日出具之濫 │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 │ 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
│ │ 。 │明被告確有上開施用甲基安│
│ │2.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非他命之事實。 │
│ │ 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 │
│ │ 表〈檢體編號:103 │ │
│ │ -0155)1紙。 │ │
├──┼──────────┼────────────┤
│㈢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 │ 1份 │施用毒品犯行 │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 │
│ │ 錄表1份 │ │
│ │3.矯正簡表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