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杰鑫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杰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杰鑫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5年7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3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4年9月8 日入監,經累進處遇縮刑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20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