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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德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德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德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22日          │104年9月1日           │104年9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95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 │
│                │                      │、第1747號            │、第1747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94號 │105年度易字第5號      │105年度易字第5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4年10月5日          │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
├───┴────┼───────────┴───────────┴───────────┤
│備            註│編號2、3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                │5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8日           │104年3月15日          │104年3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83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37號、│
│                │                      │第852號               │第852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4號  │104年度易字第326號    │104年度易字第32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          │105年5月20日          │105年5月20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          │105年6月13日          │105年6月13日          │
├───┴────┼───────────┴───────────┴───────────┤
│備            註│編號5、6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                │刑5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