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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嘉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 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意旨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文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656 號案件而判處罪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5 年12月12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前之105年7月1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5年11月3日,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712號案件而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云云。

貳、法律規定

一、管轄法院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

二、實體規定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刑法第75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75條之1 之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 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 款增訂之,故本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叁、本案情形

一、管轄法院經查:受刑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核屬本院之轄區,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符合管轄權之規定無訛。

二、駁回理由受刑人所犯後案雖係在緩刑期前所犯,然因前後案之偵查起訴、法院判決先後時點均有不同,致後案遲至前後緩刑期內始判決確定。因此,尚無法期待受刑人於犯後案時,即預知前案之犯罪行為獲判緩刑之寬典,自不能驟然以受刑人於緩刑前之犯後案,逕行推認原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或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何況,受刑人之後案犯行屬於自傷行為,主觀惡性、反社會性及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均非重大,法益侵害之性質亦與販賣毒品給予他人施用之前案犯行迥異,加之其後案犯行係於前案緩刑宣告前所為,故難依此推論前案緩刑宣告並無防止受刑人再犯之效果。此外,聲請人復未敘明受刑人之行為有何非予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具體事實。職是,本件尚難認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逕認被告無改過自新之行為,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珍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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