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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逢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逢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逢時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4 罪,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得於拘役30日以上、110 日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人屢犯竊盜罪經查獲暨論罪科刑,未見渠果有自我警惕之具體情狀,及定執行刑制度之意旨,又參以附表所示各判決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標準,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逢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104 年11月26日 │105 年6 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5163號 │105 年度偵字第3758號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本院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830 號 │105 年度基簡字第2041號││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 年11月17日 │105 年12月28日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本院 ││確 定├────┼───────────┼───────────┤│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830 號 │105 年度基簡字第2041號││判 決├────┼───────────┼───────────┤│ │確定日期│105 年12月26日 │106 年2 月2 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 年度執字第382 號 │106 年度執字第830 號(││ │ │編號2 至4 曾經原判決合││ │ │併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編 號│ 3 │ 4 │├────────┼───────────┼───────────┤│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105 年6 月20日 │105 年7 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3758號 │105 年度偵字第3758號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2041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2041號││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8日 │105 年12月28日 │├───┼────┼───────────┼───────────┤│ │法 院│本院 │本院 ││確 定├────┼───────────┼───────────┤│ │案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2041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2041號││判 決├────┼───────────┼───────────┤│ │確定日期│106 年2 月2 日 │106 年2 月2 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 年度執字第830 號(│106 年度執字第830 號(││ │編號2 至4 曾經原判決合│編號2 至4 曾經原判決合││ │併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併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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