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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3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136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連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連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參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6 行「經其同意搜索」,更正並補充為「除執行拘提程序之附帶搜索外,復徵得其同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下稱聲請書,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被告予以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⑴、99年度易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⑵、9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⑴、⑵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0年11月30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假釋復經撤銷,再入監執行殘刑,於102年4月26日執行完畢;又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基簡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年12月7日執行完畢(該案雖與被告另犯之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惟依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104年度台非字第104 號判決意旨,仍已執行完畢);是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施用毒品之頻率,及前經執行多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之危害,謀求脫離毒害之道,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毒決心不堅、意志不強,自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又被告施用毒品次數頗多、頻率亦繁,未見有何遠離毒品之決意與毅力,原不再予應輕縱;又被告除施用毒品紀錄外,尚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原應嚴懲;惟另衡其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兼衡其施用毒品係戕害其個人身心健康,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學歷(國小肄業)、無業、經濟(勉持)等智識、家庭、生活、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5840公克,驗餘淨重0.5838公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79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證字第1483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3 頁】),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 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毒偵卷第81頁)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無疑,並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被告106年6月13日警詢筆錄、同日偵訊筆錄─毒偵卷第7 頁、第45頁正反面),與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除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毋庸沒收銷燬外,上開毒品及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
    被      告  李連生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連生前2 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均因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民國88年5月29日、88年12 月
    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分別由本署檢察官各以88年度偵
    緝字第181號、88年度毒偵字第12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基簡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105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6年6月12日中午12時許,在基隆市○○區○○路 000
    巷00○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警持本署
    執行科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翌(13)日晚間7時15分許,在上
    址住處拘得李連生時,經其同意搜索在其房間內扣得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838 公克),經帶回警局調查並得
    其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連生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其上
    揭同意員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
    確認檢驗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 106
    年6月29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
    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 )、勘察
    採證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
    送驗後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復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乙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確實有前述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之行為。此外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證物照片1 張、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參,並有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 包(驗餘淨重
    0.583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檢察官  何  治  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36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