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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9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順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順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順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22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年2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①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④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第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⑤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①至④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⑤、⑥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於103年1月4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03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2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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