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嘉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嘉明前分別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後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043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3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2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043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