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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曉生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俊憲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曉生、曾俊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曉生、曾俊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二人經原審量處應執行之刑期非短,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足認被告二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1月20日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羈押期間,自104年11月21日起延長2月,而至105年1月2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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