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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曉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曉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曉生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罪)、1年6 月、10月,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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