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上開各罪所處之刑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此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考量受刑人之前科素行及所犯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存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主觀惡性及法益侵害性質非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下午 │106年5月10日          │                      │
│                │6時45分許採尿回溯24小 │                      │                      │
│                │時內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75號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4月20日          │106年7月28日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年5月11日          │106年10月11日         │                      │
│      │        │                      │(聲請書誤載為8月21日 │                      │
│      │        │                      │)                    │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