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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熊達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達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722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判決,且於106年12月1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熊達隆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熊達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0月28日 │105年7月6日上午 │  106年1月1日   │
│                │                │11時48分許為警採│                │
│                │                │尿前回溯120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1號   │毒偵字第1735號  │毒偵字第1990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239號           │766號           │172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1日  │  106年5月31日  │  106年10月30日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239號           │766號           │172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6年3月27日  │  106年6月26日  │ 106年12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666號    │執字第2302號    │執字第43號      │
│                ├────────┴────────┤                │
│                │編號1、2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5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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