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進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益前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9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
⑵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確定,其中1罪復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非字第179 號改判免訴確定;前開⑴⑵⑶部分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 年4 月確定;⑸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⑹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7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⑷⑸2 案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而與前一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