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偉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偉傑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補充記載:
㈠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犯罪事實一倒數第6行延期徵集期間,「106年12月18日至107年1月27日止」應更正為「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1月27日止」。
㈡證據應補充記載:被告李偉傑於檢察官偵訊時自白(見107年9月4日訊問筆錄,107年度偵緝字第281號偵查卷第101頁)。
㈢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之酌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為保衛國家安全,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漠視上開義務,意圖避免徵集而為上開犯行,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徵集召員服役之目的不達,行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見107年度偵緝字第281號偵查卷第4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接受徵集影響國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 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81號
被 告 李偉傑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偉傑明知其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役齡男子,原列入常
備兵軍事訓練106年第e0068梯次徵集(106年12月28日上午8
時30分入營),李偉傑於106年12月23日至基隆市仁愛區公
所親自簽收徵集令,於106年12月28日17時35分,始持林耳
鼻咽喉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病名:急性咽炎 、 急性支氣管
炎、急性鼻竇炎)至基隆市仁愛區公所辦理延期徵集,經基
隆市政府以107年1月3日基府民兵參字第1070000022號函核
定延期徵集,期間自106年12月18日至107年1月27日止。基
隆市仁愛區公所遂將李偉傑列入常備兵軍事訓練107 年 第
e0070梯次徵集(107年1月30日上午8時30分入營),李偉傑
於107年1月29日至基隆市仁愛區公所親自簽收徵集令後,竟
意圖規避徵兵處理,未於107年1月30日上午8時30分入營,
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仍未至指定營區報到。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偉傑之自白。
(二)基隆市106年第e006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
練徵集令、臺灣省基隆市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
營核定通知書 、林耳鼻咽喉科診所診斷證明
書、基隆市107年第e0070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
事訓練徵集令、臺灣省基隆市仁愛區107年第
e0070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基隆
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陸軍第6軍
團幹訓班)、手機簡訊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