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原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原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ㄧ、查本件受刑人周原禮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④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9月(3罪)、10月(3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嗣檢察官就周原禮於民國101 年9月下旬某日、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許及101年10月8日下午4時許所犯竊盜案件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⑧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④⑤⑥⑦⑧案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103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95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6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4月20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95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