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連佑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佑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佑仁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2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段基簡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部分事實聲請書雖未予載明,然依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資確定此部分為聲請假釋中附保護管束之犯圍),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7年1 月12日入監執行,經累進處遇縮刑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5月1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212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212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