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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5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佑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佑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佑仁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2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段基簡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部分事實聲請書雖未予載明,然依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資確定此部分為聲請假釋中附保護管束之犯圍),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7年1 月12日入監執行,經累進處遇縮刑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5月1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212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212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5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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