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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趙智翔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5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開106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0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7968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7月3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 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7968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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