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9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一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一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一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高一郎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2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4月2日入監接續接受2案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58520 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