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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進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益前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9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

⑵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確定,其中1罪復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非字第179 號改判免訴確定;前開⑴⑵⑶部分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 年4 月確定;⑸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⑹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7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⑷⑸2 案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而與前一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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